一、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履行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检查公司财务;
第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